所谓内容规定性规范主要是指有明确的内容指向且要求下位阶规范在内容形成及理解适用时,必须对其内容进行具体化和落实的宪法规范。
例如,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现行宪法的5次修正,有4次都修改充实了这一自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作出相关决定,2018年进行修订。
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宏伟事业,是我国宪法承担的重大使命。第三章国家机构,分为8节,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国务院,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有84条。(四)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我国宪法制度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1991年版,第1480页)后来,我国宪法性文献不断发展,在明确规定国体(蕴涵着党的领导)的基础上,还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高度重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的内容,1954年宪法设专章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实体规范处于相对开放的情况下,实体规范的开放性能够为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创造空间,同时程序规范又能够形塑实体结果,保证实体结果的正确性,进而发挥约束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作用。
为了人民与依靠人民两重理念塑造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不同面向。但是,市场化所塑造的社会差异性与多元性导致社会利益冲突严重,社会纠纷随之增加。基于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例的分析,检察机关在能动履职过程中呈现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形态界分。在市场化初期,为了推进经济发展,增长成为最大的政治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监督这一概念应当是开放性概念,如此才能在改革与法治之间找到平衡,而这就需要借助法教义学工具,尤其是经由目的的解释管道,结合具体任务以及功能适当性原则中的组织、结构、程序、人员等考量因素,论证相关任务属于法律监督范畴。其表现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并非由检察机关直接产生,而是在"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方式产生约束力,进而保持了社会治理领域检察机关的弱能动性。
对于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争议,过去检察机关通常不会一并处理。而司法服务大局的方式之一就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另一方面,经由人大监督检视,可以使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决策以及创新获得民主正当性支撑,提高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可接受度。另一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发挥层级优势,发挥指导、协调以及督导的作用,并为行政机关积极配合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创造条件,弱化科层体制下层级差异对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带来的不利影响。
有学者就将其概括为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观,认为正是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效能与正确的追求,因此我国国家权力的配置需要从功能适当性角度进行考量,提出以功能适当性补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涵,即国家权力的配置要综合考量组织、结构、程序、人员等因素,将具体的国家任务及其权限分配给功能最适当的机关,进而保证国家权力的节制与适度。 (二)检察机关的弱能动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可见,我国《宪法》明确了检察权代表利益的归属,检察权来自人民授权,检察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法律监督权。
2022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以依法能动履职作为主线串联了 2021年的检察工作实践,包括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依法能动履职在办好检察为民实事中依法能动履职在制约监督中依法能动履职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更深融入社会治理。又需要通过约束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在"功能非最优"时的弱能动性,防止其不当履职,避免出现"消极不作为"或"胡乱作为"两个极端。
"党的二十大报告亦指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办好检察为民实事中依法能动履职,依法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在外部监督设计上,应当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而这样的形态界分需要相应的机制予以约束与保障,既需要通过保障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在功能适当时的强能动性,激励其积极履职。显然,检察机关若不能动履职,就无法发现当事人的实质诉求。立法具有民主正当性,立法上针对不同机关的权力分工以及机关内部的组织、结构、程序、人员的规定实质就是功能适当性考量的结果,因此依托立法可为功能适当性提供一定的客观标准。其三,警惕数据安全风险。"徐某诉某区环境保护局、区人民政府工业废物处理纠纷监督案"就指出,法治是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底线,"对于行政裁判和行政决定合法合理、申请人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合理的诉求,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置,决不能‘和稀泥,更不能混淆黑白、放弃原则,无底线地满足。
事实上,由市场化所塑造的社会分化,不仅形塑了社会的差异性之困,也衍生了社会的多元性之困,并且在全球化、信息化的加持之下,社会的多元性更加明显。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有其宪制基础。
但是,数字检察建设还存在如下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其一,信息壁垒有待进一步打破。检察听证引导公众、专家参与到司法程序之中,他们代表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在法律判断之外,引入社会判断、技术判断,为争议的化解注入更多可能性,并成为司法领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标志。
但随之而来的担忧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是否会破坏司法本身的谦抑性以及中立性,是否会从积极作为滑向乱作为的极端,产生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冲突,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浪费。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贯通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合力促进依法行政的意见(试行)》就规定: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
在此情形下,即便认定了程序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未能得到有效回应,当事人就可能引发后续法律程序,进而导致行政诉讼中的"程序空转"问题。数字技术具有实时性、智能性、高效性、精准性等优势,能够挖掘数据背后的信息与规律,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力与效率,如大数据分析能够帮助检察机关高效了解人民群众的真实诉求,发现相关行政争议。监督机制的塑造需要从内部与外部两个维度展开,立体化的监督机制才能倒逼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或及时矫正检察机关履职不当的情形。正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中涉及行政处罚执法活动法律监督的通知》规定:正确定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职能,不干预行政机关正常的履职,不替代行政机关履行本应由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能。
在实践中,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适宜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可以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联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一方面,听证会提供了多元利益诉求的表达平台,推动当事双方在商谈、辩论、对话中达成共识。
例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而当代中国的总体性体制更加强调党领导之下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相互配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类国家机关应当"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
但是,行政机关内部部门林立、存在根深蒂固的部门利益,科层体系内部由于缺乏有效合作而产生的孤岛效应可能会影响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有效合作。现实中,依法履职在检察体制科层化特征的加持下,可能会演变为检察机关对规则的过度依赖,依循照章办事按部就班的工作逻辑,产生工作惰性、缺乏创新动力、逃避风险承担等不作为倾向,进而弱化检察机关对社会的回应能力。
同时,能动履职作为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会随着具体语境的变化而变化。为了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目标,检察机关不仅要解决已有的行政争议,还要预防行政争议发生。当前,我国以"案一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非必要程序,从而倒逼检察机关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就是通过积极协调的方式,促成区人社局就相关争议重新核准、引导当事双方协调解决问题。
"可见,"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与宪法所确认的政治体制具有同构性,要求不同国家机关都参与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中,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服务。在能动履职的内部,又需要对能动履职的强度作出"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区分,以缓解"能动性"与"谦抑性"的内部张力。
如此,便可从整体上提升检察机关的资源整合能力、案件办理能力、创新能力,提高办案效能,塑造"作为整体的检察机关"。 (二)功能适当性与检察机关的弱能动性 服务大局是当代中国司法的另一核心理念,亦形塑了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形态。
需要实质性化解的行政争议的法律关系通常较为复杂,表现为行政争议背后存在高度关联的民事争议。"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需要坚持人民在检察实践中的主体性地位,体现民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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